【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唐迎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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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强制保险概述 一、强制保险的概念 二、强制保险的特征 三、强制保险的种类(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第二部分强制保险制度价值分析 一、保险的社会作用 二、强制保险的价值取向三、“强制”性使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社会日标得以贯彻第三部分实施强制保险的限制一、实施强制保险在范围上的限制二、实施强制保险的条件限制(一)、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二)、社会法制水平的限制第四部分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立法构想一、我国强制保险历史及现状.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第一部分强制保险概述 一、强制保险的概念 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 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 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类型.险,又称为任意保险。在这种保险形式下,投保人对于是否投保 有决定权。投保人决定投保后,可以自由地选择保险人,并与保险人 自由协商确定保险标的、保险类别,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等内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后成立,除非法律 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并通过立法得以强制实施的 险种。到本世纪60年代,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在许多国家成为雇 主法定义务。该险种在西方各国比较发达,但西方各国在实施形式上 有所不同。英美等国家将其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以法律规定雇 主必须投保。日本则规定雇主必须向政府有关机构投保法定的雇主责 任保险(文称劳工赔偿保险),在此基础上,还可自愿向商业保险公 司投保加以补充,故其雇主责任保险带有社会保险性质.另外,日本立法规定对农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粮食作物和牲畜 等实行强制保险,从法律上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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