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原则研究】魏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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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61 目录 、美国有关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有利解释原则之肇端(二)有利解释原则之合理性(三)有利解释原则之适用条件(四)“含混”之构成及判断规则(五)有利解释原则适用中之争执 二、美国有利解释原则之静态分析(一)附合合同与有利解释原则(二)司法机关倾向与有利解释原则(三)标准合同与有利解释原则(四)保险业的特殊性与有利解释原则 三、美国反有利解释原则的勃兴(一)关于有利解释原则合理性之质疑(二)抗辩说与支持说的对抗(三)有经验且实力雄厚的保单持有人之地位 四、美国法院的折衷主义与司法规则(一)法院对有利解释论战的态度(二)有利解释适用的较强司法前言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释关系到保险金的给付,-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方意义都 尤为重大。确定公平的保险合同解释法律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 美国是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发达的背后,自然有完善的保险法 律制度为其支撑。在美国的保险合同解释法律原则中,有利解释尤为引 人注目。美国法院适用有利解释原则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理论,并在司法 我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已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释采用有利 解释原则,这是我国合同立法史上的一个突破。法理论中,有利解释原则被认为是“反保险人学说”(“contrainsurer doctrine”。美国的保险法由各州规定,而且一般都是保险业法。保险合同 法方面,主要依据判例法,因此对于有利解释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般认为有利解释原则适用于“含混的合同语言”,所以在美国的理论中,有利解释原则产生的最初目的是将起草不清的不利益归于起摹人,以 督促其认真起草。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内容含混或书写不的简约不利 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该书写的更清楚时到子近代 由于标准化合同的大量使用,有利解释原则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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