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任继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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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目 第一部分环境犯罪的一般理论 一、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 二、环境犯罪的构成特征 三、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 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的个罪研讨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三部分环境犯罪的疑难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审视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三、国家责任的承担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此罪与彼罪界限 第四部分环境犯罪的立法展望 一、我国环境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特征 三、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四、减少环境犯罪的必由之路 前言 结束语 注释前言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定 由于近几个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在征服自然,创造出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同时,忽视了自然环境的有限 性以及人类与环境之间的依存性。另外,人类在享受各种物质文明的过 程中,也承受着为追求这种文明而带来的巨大灾难。正如恩格斯在《自 然辩证法》中指出的:“我们不要过份地沉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 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次 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对于法学意义上的环境是否就仅限于自然环境,还是应包括人为环 竟,对此,各国学者见解颇多。一是认为,作为法律所保护的环境不仅 有自然环境,还应当包括人为环境,因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仅仅 是单纯的自然环境,还包括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人为环境,它们理 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认为,人为环境外延过于宽泛,范围难以肯 定,尚且语言模糊,生活中凡伤风败你,作奸犯科等行为均要视为对社 会环境,文化环境等人为环境的侵害,如果将这些均纳入法律意义上“环 竟”加以研究,势必混淆环境污染或破坏与社会风化问题的界线,以致 无法研究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犯罪。为此,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应仅限 于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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