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左平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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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导 言:一、对情势变更原则价值目标的认识 二、对情势变更原则契约哲学基础的探讨实证主义与经济分析学(二)新自然法学与法律现实主义(三)在情势变更原则价值取向的探讨中应如何借鉴 各种契约哲学 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四、关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五、是情势变更原则还是情势变更制度... 六、情势变更与合同落空的差异.七、对情势变更原则含义的界定,结束语 注释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 记.论情势变更原则 导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逐渐形成并日趋完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 经济的政策,已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沟通。国 家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 和调节,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与之相应,我国法 律重新承认了合同自由、公平和诚信、等价有偿等法 律原则,并由立法明文加以确定。近年来,随着市场 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 化,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 形,加之物价调整、货币币值的升贬等因素,使得某 些经济情势发生大起大落的剧变,造成某些合同难以 再绝对地被遵守和履行。变更一切分歧的根本所在。迄今,对情势变更原则 的价值自标,学者们都认为是为了实现合同的正义与 公平。有代表性的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史尚 宽先生就认为情势变更原则“谓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 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 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当时 所得预料之变更,而致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规 范。”史尚宽先生并提出了为我国大陆地区学者所普 遍接受的关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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