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问题研究】喻德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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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录(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涵义及我国代位权制度现状(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16(三)债务人享有的抗辨权能否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或标的20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和特征(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效力(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特殊效力:三、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一)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的理解(四)代位权本身可以作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问题研究 前言 取代旧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于1999年 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确立 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合同法理论和制度。其中该法第73条、74 条、75条的有关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有 几部合同法中欠缺合同保全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这 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 高债权实现之可能性,不无神益。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不身的 权利,不在此限。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 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和,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日 本民法的这一规定,不仅确立了代位权制度,而且较详细地规定 了行使这一权利的方法。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比较完备,不 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有设立的必要,故对债的保全仅设债权人撤销 在我国古代律典中没有代位权制度,直至清朝末年,清政府 编纂《大清民律草案》,才借鉴日本民法立法体例,对债权人撤 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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