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财产继承问题研究】高晶.pdf

【中国古代财产继承问题研究】高晶.pdf

20目录 第一,子孙已成人时,妻只能以寡母的身份得到继承人(即子孙)的 一、前言(包括财产继承的一些基本问题)1.法定继承顺位的发展变化 2.子的财产继承权 诸子财产继承方式 3.女的财产继承权 诸女财产继承方式 4.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夫或夫家对妻的财产有绝对的继承权 妻(妾)对夫或夫家的财产无继承权 供养,无财产继承的权利 第二,子尚幼或户绝时,寡妻仍无财产继承权 5.近亲的财产继承权 1.继承又称承继,承接先人遗业之谓也。“继承”一词的原义并不以继 承产业即财产为限。广义的继承,系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和义 务的继承,其内容既有财产上的,又有身份上的:狭义的继承则专指财产 上的继承,而不包括身份继承。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就是狭义的继承即财产 财产继承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自产生以来,就受到历代 统治阶级的重视,在历代颁布的法令中占有一席之地,此外还存在大量的 民间习俗,使中国古代财产继承不仅具备古代东方法在财产继承上的共 性,又极具中国的特色。财产继承人以有特定血缘关系的人群为主体,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儿、孙、同居亲属等等:以有拟制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群为补充,包括养子、继子、义子、配偶、赘婿等等。他们地位不同,继承权利不同,继承份额不同,有的还附加有条件。这些内容,将在下文中作具体分析.前面我们谈到了“死后继承”即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对他的遗产按照继承人各自应有的份额进行一次性划分,继承人 实现了继承权,从而一次性地完成对死者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古代大家 庭同居共财的普遍环境下则较清晰地界定了这部分财产权利的归属。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