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辨权】王宏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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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抗辩权的概念(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三)不安抗辩权的特征(四)不安抗辩权与留置权 三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评价(一)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基础(二)不安抗辩权的价值评价 四 不安抗辩权制度比较 11(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三)两种制度同时设立的评价(四)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五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一)对双务合同的要求(二)不安抗辩行使的时间(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理由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一引言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 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正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个条款的规定,确定了我国 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正合同履行。如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 履行,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并且恢复履行能力的,它可解除合同。(三)不安抗辩权的特征 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 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根据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其有如下特征:1.不安抗群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 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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