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请求权研究】李志君.pdf

目 前言 第一部分登记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 一、登记请求权的界定 二、登记请求权的基础(一)不同立法模式下登记请求权的基础(二)比较与分析一一对不同立法模式的评价(三)登记请求权的基础探析 第二部分特殊登记请求权研究 一、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一)不同立法模式下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15(二)我国立法应否确认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17(三)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其它问题研究20 二、预登记请求权(一)预登记基本理论(二)预登记请求权 三、异议登记请求权.
登记请求权研究 前言 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与外在表征之一,起着权利变动的告知作用.登记不仅决定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变动关系,而且还影响着第三人的利益及 社会的交易安全,因此,各国无不对登记制度设有较完善的规定,德、日及 我国台湾地区还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各国立法在登记上多采用双方申 请主义,“由此可能导致如下问题,如一方(通常是因登记而受不利益方)拒绝协助登记,登记便不能进行,物权也不会发生变动,此时权利方应如何 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其它国家的立法或实务则是 通过赋予权利方登记请求权的方式以维护其权益的。
发生许多因此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的案例,因而也有探讨登记请求权的必要.笔者认为,赋予权利方登记请求权是必要的,如此才会保障其利益,使其不 致因义务人怠于办理登记而受损失。否则,“旦义务人拒绝协助登记,则权 利人的利益就会落空,也必然不利于交易秩序、安全的保护,也无助于诚信 原则的确立及全面履行原则的实行。正如铃木教授所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 权变动中,登记不仅是对已经完成了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具有让浮动的 物权转移过程完成,确定物权变动的机能。”登记既然有如此作用,决不能 因一方的懈怠而牺牲另一方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