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论纲】张成元.pdf

2 4 -9 -9 -9 -11-13 -15-18-20-25-31-34 违约金责任论纲 1、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与裁定违约金 2、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3、抵销性违约金、排他性违约金与惩罚性 1、关于违约金功能的不同认识 2、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的区别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 1、违约金的概念 2、违约金的性质 二、违约金的种类 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功能 3、违约金的功能 四、违约金的适用 1、违约责任的成立 2、违约金的无效 3、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4、违约金责任的增减免 5、违约金的累计与吸收 6、违约金与定金的
所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价值是法定违约金所不可 替代的。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约定违约金.第二,违约金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 合同关系。约定违约金从性质上来看,具有从合同 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 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 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也消灭。但 约定的违约金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因一方 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 第三,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也就是说 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它的数额都是 预先确定的。
然而,违约金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 的情况下,违约金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违约金高于但不过 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 性。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迟延履 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责务,这种违约金亦具惩罚性。从以上规定可以看 前,我国《合国法》虽然对惩罚性违约金加以一定 勺限制,但仍对其加以保留。因此我国的违约金兼 违约金的补偿性已被普遍承认,而对于违约金 为惩罚性则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不 立具有惩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