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效力】付丽梅.pdf

目录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比较与启示(一)关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方面三、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制度的规定特点及意义(一)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制度规定的意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一)合同成立概述(二)合同效力概述(三)区别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意义(二)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方面(三)关于不合法方面.,四、对完善我国合同效力的几点意见(一)完善重大误解制度.
从我国过去的立法对合同的效力规定可看出:扩大了 绝对无效合同范围,缩小可撤销合同范围及效力待定合同范围.主要缺陷是对合同主体资格限制过严,违法性的范围界定不清,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对一些制度的具体含义及构成要件规定不 具体,适用范围较窄。针对上述缺陷,本文阐述了新合同法关 于合同效力的特点及意义。借鉴各国对合同效力制度规定的科 学的,合理的成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是本文追 -2-求的目标。
论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 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 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不论订约主体是 合同当事人还是其代理人,因为合同要反映双方甚至多方当事 人的意志,必须存在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主体,否则合同不能 第二,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从《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可看出,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 体规定。没有将合同条款划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因为主 要条款和普通条款的划分标准有时很难掌握,如果对主要条款 规定过宽,这种做法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情况下,对促使当事人 理解运用合同法,减少纠纷有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