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欣.pdf

目录 前言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法定解除条件 1.法定解除条件的立法依据 2.法定解除条件的现状及评析(二)约定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的立法依据 2.约定解除条件的现状及评析 二、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二)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阻却 1.弃权.禁止抗辩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一)否定论及其理由(二)折衷主义及其理由(三)肯定论及其理由 1.否定论的缺陷.折衷主义的缺陷.
前言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完毕前,当解除条件 具备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 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但它不是作为一项促进性的制度而存在,它通常表现为 违约的救济措施或合同不能履行、履行极为困难时不得已采取的 作法,是为避免当事人利益损失,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项法律补救 措施。尽管这一制度具有补救功能,但是合同的解除同时也会降 低履约的效率,使合同成立时当事人所预期的且受法律保护的合 同自的不能达到,影响正常情况下合同经济纽带作用的发挥,所 以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与否意义重大。
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但由于我国目前 对保险合同解除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系统,所以法律规定很 不完善,有的规定不够明确、全面:有的规定过丁繁琐、不够简 明.还有一些重要问题没有涉及,致使保险实务中常因此发生纠 纷,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难以把握,严重影响了保险合同的公 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稳定社 会经济秩序和保障人们生活的安定,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十分 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建立系统完备的保险合同解除 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