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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202 论受贿罪未遂 指导教师:吴振兴教授 作 者:董伟
Tm 一 S论受购罪未送 前言 随着社会历史运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们国家各个领域发生 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消费水平、消费观念改变的同时,各类经济 犯罪如一股滔天浊浪扑向中国大地,贿赂犯罪成为其中一种较为突出的 犯罪现象,其犯罪手段多样、部位繁多、比率上升、数额加大,人们对 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一 种怪现象已经在社会上悄悄的但却顽强的滋生蔓延开去一一花钱办事,天经地义。正常的事必须通过不正常的渠道去办,这竞被人们理解并承 认。甚至有些人对执政党、政府失去信心。
论受婧罪未莲 第一部分受贿罪未遂研究的缘起 一、受贿罪未遂研究的思想动因 在人们思想当中,受贿就是有一定职权的人收取他人 钱物,帮助他人谋得一定利益。收了钱就是受贿,没收钱 或没收到钱就不是受贿,特别是在一些执法者中也存在类 似的思想看法,认为收到财物就是受贿,没有收到财物即 使双方事前有约定贿赂行为,一方为另一方谋取了利益,给社会造成很严重的危害,都不能定受贿罪。这种思想势 必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放纵 犯罪。实际上,诸如此类案件数量之多,危害之大往往令 人发指,而对其不能定受贿罪则足以令人膛目结舌,却又 无可奈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