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pdf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行政法院根据法律安定性原 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推论而确立的,对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并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 美法系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探讨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历史沿革、运行 机制和行政信赖保护的获取等问题。其中,在运行机制部分,依次 探讨了事实认定中的信赖保护、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中的信赖保护和 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并以论述在如上情形中行政信赖保护 原则的适用条件为重点。可以说,“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就有保护”,行政权的扩张与对社会成员(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保护力度的增强 几乎是同步的。
目录 引言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与历史沿革(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沿革 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运行机制(一):事实认定中的信赖保护(一)事实认定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二)事实认定中的信赖保护.三、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运行机制(二):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中的信赖保护(一)追诉时效制度中的信赖保护(二)行政法律规范溯及既往中的信赖保护 四、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运行机制(三):行政行为变动中的信赖保护(一)行政行为无效制度中的信赖保护(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中的信赖保护(三)行政行为变更中的信赖保护 五、行政信赖保护的获取
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 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 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结合如上界定,笔者认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设置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 当权益.人类对有序的社会生活具有天然的亲和性,这可能植根于人的精神之中:“第 一,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第二,人倾向于 对下述一些情形作出逆反反应:在这类情形中,他们的关系是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 横力量控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