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研究】.pdf

目录 一、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一般理论(一)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界定(二)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特征(二)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意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启动:提交行政案件(一)提交行政案件的主体(二)提交行政案件的内容 10(三)受理行政案件的机构三、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进展:审查行政案件(一)行政案件审查的性质(二)行政案件审查的内容(三)行政案件审查的分歧 四、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终结:作出审查决定(一)同意继续行政诉讼程序:受理(二)终止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不予受理(三)延迟进行行政诉讼程序:限期补正 结语.
Abstract Complaint and Accepting are hard nuts in the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However,academic researches are paying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e entity of administrative laws,such as limits to accepting and administrative actions,thantotheprocess of acceptinginthedevelopingand systemat
3、行政诉讼受案过程以法院作出审查决定作为终结。法院经过行政争议审查 后,或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或要求行政相对人限期补正。凡此种种决定,均意 味着受案阶段的结束及庭审程序或其他救济程序的启动.上述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主体要件及时间要件,是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关 键,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行政诉讼受案过程的特征:行政诉讼受案过程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诉讼受案过程是一个非对抗性的程序。在受案过程中,由于被告尚未 介入,因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只是行政相对人和法院双方,这决定了受案过程是一个非对抗性的程序,是行政相对人与法院间互动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