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属于政治法律资料。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七至二十八 扫描预览第1页](https://img.cuwen.com/p60/01/676315_01.avif)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二十七至二十八.pdf欲定四庫全書 史 群校官臣听 修臣程嘉 校官原任中儿臣王燕 校官中書臣吕雲 校官主臣汪日替 绿监生臣王元弼 胜监生臣唐作梅金定巴库全言 乔二十北 逃人作工及貨房與住若有旗下人民作保 者即將保人断作窝家其雇之人免罪既螺 有保人雇赁其地方十家長都右地方官免識 若無保人雷住過十日者繁貨房雇工仍照 例治罪C十三年题凡逃人过一關至二關 或被首告獲者將不行盤獲放過關 之官俸六月.十四年准官員署任内如 繁逃人失察逃人者皆各照所署之職其金定四周全封 官草職.康熙元年题准凡移住别處窝隐逃 人者將移佳之處雨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 照例治罪.四年准凡地方官唆令逃人指 攀富室行情實者革職交部罪.又題准 凡逃人逃在地方如犯殺人等死罪止將逃人 申解刑部如申解三名以下地方官每一名差 有家產解役四名嚴加肘鎖申解如逃人至三 名以上申報該督操酌量增差護解如脱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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