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防治的法律研究】.pdf

李有星,1962年生,浙江缙 云人,1986年起主要从事经济 法、商法教研工作,现系浙江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副 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大学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浙江星建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主要著作有:《经济法》、《涉外经济 法》、《国际商法》、《票据法》、《公 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等15部.发表《论票据禁止背书的理论与 实践》、《票据伪造背书的法律问 题研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 监管法律研究》、《BOT项目贷款 风险及防治法律研究》等文章50 余篇。承担国家、省部级等各类 课题多项。
银行风险防治的法律研究/李有星著.一杭州:浙江 I.银I.李I.银行一风险管理一法律一 核字第072939号(杭州浙大路38号)(网址:http:.电脑排版中心/D150 杭州杭新印务有限公司 850mmX1168mm1/32 338千 0001-2000,2002.
问题进行了探究。法律之所以能够在银行风险防治方面有所作为,其原因在于法律具有调整现存的经济金融关系(含银行金融关系),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银行秩序)的功能.在于法律制度可赋予经济主 体有效使用稀缺资源的动机,也赋予经济主体解决利害冲突、确定 权利、义务、责任的救济措施和途径.还在于银行风险的可控性。尽 管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产业,由于存在宏观的经济形势变化 和经济情况的不确定因素而带来风险,但就微观意义上的银行机构 而言,毕竞银行的行为是一种商业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