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渡时期的农业地租】人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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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渡时期的 农业地租 朱劍农著 一九五七年北京我国过渡时期士地制度的 变化及其地租的性質 解放前,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極不合理 的。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約百分 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 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約百分之三十的土地.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每年要把百分之五十、六十、七十、甚 至八十的农产品作为地租交給地主.要給反动政府納几 十种乃至一百几十种的苛捐杂税.受到帝国主义国家奠断 资本和本国官僚資本对农产品价格極不合理的抑压,受到 地主、富农高利貨的残酬剥削。这就是我們民族被侵略、被 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們国家民主化、工業化、独 立、統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会主义革命的阶段,就立即规定“个体农民經济的社会主义 改造”,是我国过渡时期总任务的粗成部分之一.个体农民經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种生产资料所有 制的改变.这种所有制的改变,当然不是一可就的,必须 按照客观發展的规律,逐步地进行.“我們在农業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采取了逐步前进的办 法。第一步,在农村中,按照自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 粗織仅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几户为一起或者十几 户为一起的农業生产互助粗。然后,第二步,在这些互助組,的基础上,仍然按照自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組織以土 农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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