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庄所有权的几个问题】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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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晨庄所有权的几個問題 AИ柯羅列夫著 高 亞 1956年北京集體典莊所有權問题,是鮮維埃法律科學的中心問题之 一,各方面的法學者會對這個問题加以研究,但是,管如 此,它仍然是-一個没有得到充分研究過的問题。如果不把HA 卡赞切夫教授於1948年出版而在若干方面已不合今日要求的專 门著作算上,不把那些大都已經陳舊了的若于有關集體畏莊和 民法的文、普及小册子和激科書的有關章節算上,那末,就 應該承,把集體畏莊所有權开题完全置於有的箍菌和深度 内加以開逃的事門性法律著作,現在還没有。因此,探时集體 嫂莊所有權個别方而的開題,可以不是正的,而且是必 要的。管理機關,按照業動組合示章程的要求和對於本章程的 補充立法的规定,才能支配集體畏莊的财蓬.要是站在MB.科勒加諾夫的觀點,而同意集體典莊财 的某些部分,顯然指的是股份基金部份,具有份额性質,那 末,便應當承集體莊這一部分财,還存在着與單一的權利 主體即集體體莊相對立的許多所有權主證了。换言之,就愿當承 集體囊莊财的某些部分是可以分割的了。MB科勒加诺夫 對所請[可分的-或[可分割的1财蓬理的批舒,在許多點 上可是完至正確的。但若把MB科勒加諾夫的觀點加以微 底引伸,那最會得出這樣的結,即集證畏莊财蓬的某些部分 不是公有的财,而只是大家拼淡的财產,一一這種結论,便 完全整個地達反了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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