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法规汇编1957年1月-6月】财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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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法规汇 1957年1—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57年北京辑例言 一、本汇辑的法规,主要是1957年1月至6月发布的,但在 1956年发布未列人“1956年中央财政法规汇”的重要法规,亦予 人.二、本汇辑的范剧,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财政部 所发布的财政法规,和财政部同其他机关联合发布的有关财政法规.三、本编汇辑的法,按性質分为十一类:(一)预算类(二)經济建設财务类(三)文教社会财务类(四)行政财务类(五)工商 税类(六)农业税类(七)保险类(八)公债类(九)财政监察类(十)监交利润类(十一)企业会計制度类。其中經济建設财务、工 商税和农业税三类,义于类下分目。中央财政法规汇 关于“1957年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計划中若干费用划分問题的暂行规定 中疑問的答复关于农田水利計划年度改变后,对财政预算制的规定关于地方国营企业1956年因工资改革影响利潤的完成,不应作为客观因素 調整的复函关于“工”含义問题的答复关于企业职工食堂炊事员工资不得列人成本的复函关于国务院轉发调整附加工提取办法的复函.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超人具所需费用可以列入1957年财务收支計划“营业外損失 项目的复函关于企业不需用枪支弹药可以无偿回公安机关的规定关于中药材移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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