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木结构的制造和安装】上海科学技术.pdf

编制明 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是由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四省的城市建設厅和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五个单位,根 据建筑工程部“关于修改施工规范通知”的精种,并依据原国家 基确上,精合五个省市前地方情况修韧的.这套规范由于工作人員的技术水平有限,修衍过程中吸取群 众意见的面还不够广,其中还会有不切合实际或錯的地方,这 都需在执行中逐步加以修訂和补充.另外今后如有全国性統一规范或上级其他有关指示时,应按 照全国规范或指示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的房屋及结构物的 木結构制造和安装工程,包括木配件的制造和安装在内。如建造 特殊结构物(水工结构物、桥涵、沉井、沉箱等)时,并须符合相应的 专門技术规范.第2条运至工地的原木,应预先沿垂直于原木颖方向 锯断,并将表面木节砍平和刹掉树皮.第3条运至工地的木材,应按其种类、用途和品质分类,成的堆置在經过防腐的木垫上,并应防止受潮.第4条应尽量直接使用锯材的毛料(产品目录中的锯 材。)材的端面应与纵轴方向锯成直角,并涂石灰浆.第5条經人工干燥后的锯材,应在不会增加其含水率的 条件下存。
节群的限值,应按照下列规定:甲 丙 图1锯材水节的允許限度 甲、适月于第一类沟件=d+d+da+ b 乙、适于第二类构件=d+d+d+ b 丙、适用于第三类构件=d+d2+da+b 第17条所有承重木结构构件的分类,应按下表规定:表2 项次 构 件 名 称 构件种类 受拉构件(包括組合梁的受拉构件)利用其計 算承载能力的70 以上 第一类 受压构件、受挠构件 第二类 受拉构件,利用其計算承载能力的70 以下 第二类 屋面板、屋面条以及其他不重要的沟件(当此构 件破损后不致引起全部承重精构的破坏)第三类 第18条供制造承重本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設計所规定的 力学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