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生产和辅助建筑物供暖通风设计指示】建筑工程.pdf

苏联部長会国家建設委具会 工业企业生产和辅助建筑物 供暖通风設计指示 CH7-57 苏联部長会国家建設委員会 1957年8月13日批准 孙光国 齐墨斋校 出版.
本指示包括“建筑法规”中第二卷第三篇第七章、第二 卷第三篇第八章和第二卷第四篇第五章有关工业企业生产和 男用的第二卷第三第七章和第二卷第四篇第五章的条 文已按苏联部長会藏国家建委昌会1057年8月13日公布的 引自“建筑法规”的条文,都在条文前面用黑示明.这些条文的号标在条文前的括弧內,如警中的(I-T,1,第1条),即指“建筑法规”的第二卷第四篇第 辅助建筑物供暖通风計的部分条文.第204号指示进行了修改.五章第1节第1条。
CH7-57H代替 HnTy8-48和 OCT90036-39 1958年1月1日 起施 行 1 示 指 则 1(Ⅱ-F,1,第1条)本指示适用于新建和 在作生产、藏或使用爆炸物的建筑物和房间的供暖通风 在設計大孔下沉土壤地震区和永冻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 物的供通风时,应满足“大孔下沉土壤区的工业建筑和民 用建筑設計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震区建筑规范”以及“永 冻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基础和天然地基的設計标准及技 2(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