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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制订 过电压保护规程 适用于3.220千伏交流电气設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修訂颁发“过电压保护规程”的通知 水电技程字第218号 我部根据近年来电力建和生产运行的經,并参考了苏 联及其他国家的有关技术资料,对前电力工业部1956年所颁 发的“过电压保护导则”进行了修訂。在修訂的过程中,會利用 西安高压技术科学报告会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見之后,叉专門召开了审訂会,現已修訂完毕,改名为“过电压保护规 程”,正式颁发实行。自即日起1956年发的“过电压保护导则”作魔.本规程在修訂后,一.般地反映了当前的技术水平概括了 我們現有的工作經。我部电力系統的基建、計、生产及試 单位皆应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剩,第1条对緣有危险的电压升高及电位差升高,称为过 电压.过电压可分为两种:内部过电压和大气过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中,当有-般的保护措施时(中性 点接地,装性能良好的磁吹避雷器,采用适当特性的开关装 置,采用具有铁芯弱和的电器或变压器,消除或制止共振回 路,采用速动保护装置等),内部过电压对正常超缘一般是没有 危险的。但是,在不符合上逃一般保护措施时,緣水平较低 时以及对許多特殊的設备(如电弧炉等),仍需注意考虑内部过 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中,緣水平的选撑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于内部过电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