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使用维护检修示范规程】中国工业.pdf

煤炭工业部关于出版煤机电設备 操作(使用、維护、检修示范规程的决定 煤机机徐字第44号1962年3月7日 一、为了具体贯彻“煤矿机电設备管理暂行规程”,兹 制訂并出版煤矿机电設备操作(使用)、雜护、检修示范规 二、由于煤矿机电設备种类繁多、型号复杂,以及力量 所限,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初步計划制訂以下十六种主要設 1.电煤钻,2.发爆器,3.矿灯,4.矿車,5.电溜子(链板运输机),6.电机車,7.风钻,8.局扇,9.康拜 因,10.截煤机,11.装岩机,12.装煤机,13.
第一一章矿灯管理和使用 第!条矿灯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灯集中保管。凡 在井下工作的人員,以及經常下井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 員,都应有自己专用的矿灯(包括灯盖、灯盒、电池),山 第2条矿灯应号分組,并推行L两固定1、L三对 L两固定工:灯房的工人(包括收发灯、配液、充电、检修的工人)应固定专责,动工作要經主管机电矿长批 准.收发灯固定窗口,收发灯人員应分工在固定窗口收发 灯,并負责对所收发矿灯的护、清洗、充电等工作。使用 L三对号7:灯牌与灯对号.灯盖、灯盒、电池对号.
第9条灯房温度应保持在15.25℃之間,并应朵用蒸 汽或热水式的取設备,如用火炉取暖,火炉用必须有单独 第10条灯房及保存蓄电池用的房間,应保持干燥和通 风良好,充电用房間,应設有排风装置,以防止充电时发生 的氢气爆炸,其排风量√(立方米/小时)应不小于(0× 灯房内的电气設备要用安全型或防爆型,并须設有灭火 第11条应按规定发灯房工人耐酸或耐碱的衣服、手 套、鞋、围裙及护目鏡等劳动保护用具.此外还应有下列作 当电解液溅大工人眼内时,须立即进行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