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试行规范】中国工业.pdf

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設总局审定 水工建筑物 地下开挖工程 施工技术試行规范 1963北京
前言 本规范是以1956年原水利部工程总局和原电力工业部水 电总局合的“水工隧洞开挖技术规范”为基础,并吸取了近 几年来的成熟經驗而制的。现經我局审定,印发試行.规范中所列遵守性条文均须遵照执行,如因情况特殊,不能执行时,应先征得我局同意。其他建性及参考性的条 文,可結合当地具体条件,研究采用.为了更好地結合施工实經驗与实际情况,各单位可根 据本规范的精神,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在本单位内执行,并报我局备案.在試用本规范过程中,各地对规范的意見和建,請径 寄北京北新华街35号我局技术处,以便統一研究和修訂。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证多、快、好、省地完成水利水电地下建筑物(以下簡称地下建筑物)的开挖,特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适用于1、Ⅱ、血水工地下建筑物(包括 隧洞、暨井、斜井和地下厂房等开挖工程)开挖工程采用风 钻钻头爆破法的施工,V級和Ⅳ級以下的水工地下建筑物工 程的施工,可参考使用。在特殊条件下必须采用特殊方法施 工时,另行规定.三、施工单位应按已批准的設計文件进行施工。在施工 前应按照設計文件,对該处的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水文、施工等条件进行实地了解与研究,制施工措施計划。如发 现实地情况与原設計条件不符时,应提請勘测設计单位研究 处理。重大的問题,应将設計修改部分报請主管部門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