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操作维护检修示范规程】中国工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 空气压縮机操作、維护、检修 示范规程
煤炭工业部关于出版煤矿机电設备 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示范规程的决定 煤机机徐字第44号1962年3月7日 一、为了具体實彻“煤矿机电設备管理暂行规程”,兹制 订并出版煤矿机电設备操作(使用)、护、检修示范规程,各单位应贯彻执行.二、由于煤矿机电备种类繁多、型号复杂,以及力量 所限,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初步計划制訂以下十六种主要設 备的示范规程:1.电煤钻,2.发爆器,3.矿灯,4.矿車,5.电溜子(鲢 板运輸机),6.电机車,7.风钻,8.局扇,9.康拜因,10.截 煤机,11.装岩机,12.装煤机,13.提升車,14.主要扇风 机,15.水泵,16.空气压縮机。
第一章空气压縮机的管理 第1条为了加强空气压縮机的管理,保证正常安全运 轉,充分发挥机械效能,延长使用年限,特制定空气压縮机 操作、护、检修示范规程(以下簡称本规程)。空气压縮机 司机、护工、修工以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員,都必 须熟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认宾贯彻执行.第2条凡煤炭工业部所属各企业采掘及工厂动力用固 定式和移动式往复式空气压縮机的管理、操作、护和检修 工作,均须遵照本规程进行。空气压縮机原制造厂家规定的 特殊要求,应做为补充规定贯彻执行.第3条凡是固定式的空气压縮机必须由矿(厂)机械动 力科直接管理.井(坑)口分散时,可由井(坑)机电区(班)負 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