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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宋史
- 类别
- 地方志
- 卷次
- 第一三册
【宋史】第一三册卷一七三至卷一八六志 - 中华书局.pdf元點脱脱等撰 宋史 三册 中華書局八政之意.宋史卷一百七十三 命勒晨之條,而稻、梁、桑、桌務尽地力。至於太宗,國用殷實,輕赋薄之制,日與臣 宋承塘、五季之後,太興,削平國,除藩留州之法,而粟帛咸聚王,守 日。仁宗之世,契丹增,夏國增賜,兵西睡,費累百万,然帝性恭寡,故取民之制,求而行之。傅至宗,内则升中告成之事,外和戎安之事滋,由是食貨之,日盛一 不至克。神宗欲伸中國之威,革前代之,王安石之流進售其强兵富國之,而青苗、保 甲之命行,民始罹其害矣。哲宗元帖更化,斯民稍望休息,聖而後,章倡貂之,政復作.失舊物之半,席東南地之,足以裕國。然百五十年之間,公私粗給而已.徽宗既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敛,以濟多,自速败。宋史卷一百七十三 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樹百,每等减二十為差,桑裘牛之二 男女十以 四一五 上三種韭一哇,一步,長十步,乏井者,粼伍為之,命、佐春秋巡,书其數,秩满,第 其課為殿最。又韶所在長吏民,有能廣植桑、關荒田者,止輪舊租,縣合、佐能招徕 課,致尸口增羡、野無土者,赏。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狭,土壤瘠不宜種藝 者,不課。遇豐,即民謹藏,節费用,以備不虞。民伐桑為薪者罪之:桑三 工以上,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命相田肥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里背召集 太宗太平興國中,雨京、路許民共推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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