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文件】人民.pdf

目錄 中央人民政府命合(一九五二一年八月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城自治實施要(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務會通過 一(一九五二年八月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八次會批准)(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務會通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聯合政府施辨法的定 九 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 各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行粗通则(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務會通過 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會通過
中央人民政府命合 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要公作施行 此合.毛澤束 一九五二年八月九日
第 四 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種自治區:條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依據当地民族關係,經濟發展條件,參酌歷史(一)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而建立的自治區。(二)以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包括個人口很少的其他少 數民族聚居區所建立的自治區.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均應實行區城自治.包括在此種自治區内的各偶人口很(三)以雨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聯合建立的白治。此種自治 温内各少數民族聚居區是否需要單獨建立民族自治區,應视具體情 第 五 條 况及有關民族的志而决定.依據当地經濟、政治等需要,參酌歷史情况,各民族自治區内得包括一 部分漢族居民區及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