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宪史】下集 - 印书馆.pdf

黄吴 公經 覺熊著 國 制 患 史 下 册 商 務 印 書 館 發 行
继持原案(主二)中國制史 不加副署或統不經立法院而公布法律有無補救辨法委員挺生總統不致不經立法院而 對於第三十七條史委員焕發生疑問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合時如各開保院院長 無必要時總統何能獨發命合其他如考試亦復如此羅委員鼎赞成史委員意見抖主將一各 公布法律且國民有複决法律之權例如司法院對於條件必先判决然後明合公布如司法院為 關保院長之副署一十一字删去陳委員長我國實行統制與其他國家制度不同各院院長 均負有重大任如公布法律應由立法院長副署自无問倘不經關係院長副署由統任意發 關保院院長副署明共同負贵而不致發生危险亚主將條文中之井L字改為一但[字後主席提 合今天大教明天大救实值得考故主張在患法中须规
中國制惠史 務員字樣委員志伊應照建國大網文字仍用文武官負L字様秸果維持原案(五)交之L字欠妥我國政府行廉潔禁止差今總統為行政首但用L字似有差之嫌 對於第四十三條全體無通過對於第四十四條楼委員桐發生疑問在字面上本條 委員長主张本條文與第四十七條可合佛改為「總統行政權對國民大會負其任 在事实上總統任各條文中已充分表現如無本條文亦无不可羅委員運淡亦主張删去本條陳 與第三十七條合佛或與第四十條合佛讨至此林委具彬發言請查人對此條報告查經過 黄秀員右昌差抖無關保但薪主將本條文仍舊存在委員志伊主張本條應加修改或 即由博委員秉常加以明傅氏草中规定現在是總統制總統對外為國家元首對内有行政 權負管理行政院因此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