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法典】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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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 共和國民法典 鄭民 1956年北京目錄 第一篇基本原则 第二篇总则 第一章 人 第二章 物和权利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四章 代理和委托 第五章 期間的計算 第六章 诉时效第三篇 物权 第七章 所有权 第八章 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建筑权第九章 物的担保第十章 抵押权和留置权 第四篇 债 第十一章 倩的發生和内容.第十二章 债的内容的变更第十三章 债的轉移(权人或者务人的变更)第十四章 的担保 第十五章 倩的消.第十六章 损害赔偿的第十七章 由于不当得利所生的债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民法典 1950年10月25日公布,195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篇基本原则 第一条患法所保障的人民民主共和國的社会制度和它的社会 主义建設事業,是确立民事权利的准则.第二条一切民事权利都受法律的保障.第三条任何人都不許用民事权利來损害社会的利益.第二篇总则 第一章人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第四条人从出生的时候起,就具有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能力,直到死亡的时候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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