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债】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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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偿的 OC約菲著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翻室 1956年北京目錄 第一章適用損害赔偿的的意义和范圍 第二章因使他人遭受損害所担負责任的一般条件 第一简作为或不作为的達法性.第二節 因果关系第三節过 第四節法律所规定的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贵任条件.36 第三章因使他人遭受損害所生的特种债的责任条件42 第一節对於附近的人有高度危险性的業务应負的责任 第二对权力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三無行为能力人所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四在加害人不应負损害赔偿责任时,法院判合他担負 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四章贵任范圍 第一全部赔偿的原则 第二節共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的责任范圍 第三節 混合过錯的责任范圍第四節 依請求返还的,工人和职員第一章適用損害賠偿的债的意义和范圍 斯大林同志1933年1月7日在联共(布)中央委鼻会和中央 蓝察委員会联席会上的报告中指出:L如果資本家当时用 宣布私有财神聖不可侵犯的办法,而达到了巩固餐本主义制 度的目的,那末我們共產党人就更加应当宣布公有财神聖不 可侵犯,來巩固一切生部門与商業部門方面的社会主义新經 济形式。1①斯大林同志这一指示,由苏联患法用立法手續固定 起來了.苏联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L凡苏联公民必须把 社会主义公有财看作是苏維埃制度神聖不可侵犯的基,組 國富强的源泉,全体劳动众优裕文明生活的源泉而加以保护 和巩固。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的人.,是人民的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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