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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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雜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宪法(根本法) 1960年北京目录 第一章社会結构 第二章国家結构 第三章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 第四章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章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管理 机关 第六章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 第七章 苏維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第八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章 法院和检察院第十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 选举制度第十二章 国徽、国旗、首都第十三章本宪法修改程序生产工具与生产查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刹削,而确立起 来的社会主义經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查料社会主义所有 制.第五条 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 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 合作社的财产)第六条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 输、水上和空中运輸、銀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 企业(国营农場、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 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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