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教学法概论】人民教育.pdf

苏联宪法教学法概 r.П.巴里諾夫著 買純 丁酉成校
作者的話 从1937年以来,苏联宪法就作为一門独立的学科在中学里 講授。到現在,已經积累了一些良好的經驗,教师們在报刊上發 表文章,在教研粗和教师进修学院作报告,都到过这些經驗.但迄今为止,仍未将这些經驗集成参考書.苏联宪法只在七年级講授,在十年级的苏联历史课程中也 有几課提到关于苏埃国家根本法的一般概念。苏联宪法这一 学科通常是由历史教师来担任的,其中有些教师,是时断时地 担任苏联宪法的教学。因此,要这样的教师去搜集苏联宪法 敏学經驗的文和小册子,是特别困难的.作者在本参考書里試圖概括苏埃学校所积累的苏联宪法 教学經驗,并使之系化.同时也根据着自已的經驗。
第一章作为中学教学科目的 苏联宪法 苏联是一个新型的国家。在苏联,政权是属于全体城乡劳 动人民的.而在任何一个资产阶級国家里,政权皆集中在一小报 刹削者的手中。苏埃国家已經消灭了生产工具資料的资产阶 级所有制,确立了社会主义所有制,但餐本主义国家却一直保 着資产阶級私有制.苏埃国家是根据圣国性的计划来發展經济,在写全国 性計划的时候,已經估計到社会發展的客观规律并预見到广大 人民群众日盒不断增长的物質和文化水平。因而,苏埃国家 不可能有生产过剩的危机.資产阶級国家实际上無力干预私人企業的生产活动,那里 的經济發展是自發的、無政府状态的,所以一再發生周期性的生 产过剩的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