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规选辑注文】法律.pdf

説明 經过一年之后,其中有一些法规,已有部分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为 了帮助司法工作人員掌握了解这些变动情况,同时,避免重印原書 的浪费,特就原印法规中的变动部分,在必要与可能的范围内,分别写成注文,集为这本小册子,以供讀者剪贴在“选辑”上,便于查阅.注文外的虚綫,是表示剪綫。讀者在剪貼时,請按每个注文 上面所标示的真数、行数及对法规中注号(即:①、②、③.的 加添、抹消或修改等,将注文粘貼在“选辑”各該真的下边,并書写 注号。
第35真第10行原注①及黑下边原注文均保留,另在原注 文下增加下面的新注文.于调整国务院所粗机构的决定”:一、撤銷国家建股委員会。国家建設委員会管理的工作,分别交由国家 計划委員会、国家經济委員会和建筑工程部管理.二、商部改名为第一商部。城市服务部改为第二商部.三、第一机械工部、第二机械工部和电机制造工業部合井成为第一 机械工部.四、电力工部和水利部合并成为水利电力部.五、建筑材料工部、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設部合井成为建筑工程部.六、輕工部和食品工業部合并成为工業部.七、林部和森林工業部合并成为林業部.八、股立对外交化联委員会,撤銷对外交化联局。
第220页第2行末(文件标题后),加注①。①这个草案已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57年10月25日修正,修正全文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选辑(一)第3.第347页第7行“第十条”后,加注②.第18行原注②,改为 注③。(下面的注文,貼在黑下边第3行原注②的注文上。)②根据1957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工商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得税减税 的规定的决”:自征收1957年度所得税时开始,取消本条减税的规定。③根据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經济委員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 期的通告”,改按产品出售时所行業率計税.第351百黑綫上边倒1行原注①及黑下边的注文,均抹 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