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垄断资本服务的资产阶级民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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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藍断資本服务的資産級民法 苏联法学博士EA弗莱西茨教授著 郭寿康、李群、李光 李光校 中國人民大学出版 一九五六年北京本书的目的,在於指出:(一)资級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一首先是私 有权、法人和契约一轉变成为为断资本服务的工具 的过程.(二)作为为现代断集团服务的工具的上述各种 制度的实际意义.(三)在民法领域内,增加资本主义國家經济不稳 定性的簧崖背級法制解体的过程 本書主要是給法律工作者、經济工作者以及研究帝 国主义國家經济問題的人們寫的。最充分的权利(第五四四条)民法典宣布,除非公平地并事先支 付报酬以外,即便是为了社会利,所有人也有权不放自已的财產(第五四五条)一法典难道还不是把个人的基本权利置于國家管辖 所及的范菌之外?”①哲学家和法学家們同样肯定地宣称“契約自由”这一原则也是个 人自由原则的表現。按照康德的意見,契約無非是双方当事人自由 表现的共同意志,而财的取得只能是双方共同意志的果②。按照 黑格尔的法,“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所借以取得真实存在的 那一个特别的和真实的基。我之占有财,不是通过物品和我 的主观意志來实現,而且也通过他人的意志,这样,也就是通过某种 共同意志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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