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法律.pdf

苏俄婚姻,家庭和护法典 華 1956年北京
目錄 第一篇結婚 第-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結婚登記的条件 第三章 夫妻間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婚姻关系的消溅.第二篇 父母子女和其他親属間的相互关系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親属間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收养子女.第三篇 护和保护第一章 关於监护和保护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 监护人和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处理监护和保护案件的程序第四章 对惠精神病者和精神耗弱者的定第四篇 户籍登記
第一篇結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國家和会的利盆,且为了保护夫妻和子女的 人身和财权盆,规定結婚登記.只有已經办理登記的婚姻,才能生本法典所规定的夫妻的权 利和义务(1945年4月16日苏俄最高苏埃主席团法合)附在1944年7月8日苏联最高苏埃主席团颁布L关 於增加國家对於孕妇、多子女母親和單身母親的补助,加强对 母親和兒童的保护,规定母親英雄1的光荣称号和制定 母親光荣動章、母親章 的法令以前,任何事实 上發生婚姻关系的人,都可以指出事实上同居的期間且用 結婚登記的办法,确定他們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