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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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我国承制度的 几个基本問題 史怀著 1957年北京作者的話 我写了这个“略我国承制度的几个基本間题”的小册 子,目的在引起大家对我国承問題的广泛讨与研究,以适 应我国起草民法典的要求。不过,这本小册子只能把一些目前 已經发生争的主要問题写出来,而不能对全部承問题加以 群細的迹.我是一个初学法律的小学生,对我国承間题所提出的一 些意见,可能是錯的,希望同志們予以批指教。一、雜承的概念 公民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亡人遗留的财产,轉移給 继承人,叫做承。遗留财产的人叫做被承人。取得遗产的人 叫做承人。按照法定程序轉移的财产叫做承的财产或遗产.为了进一步明承的概念,必须对下列几个問題加以阐 迹.第一、为什么法人只能作遗瞻受领人而不能作被承人的 問题.为了明这个問题,首先应理解法人与公民(自然人)的区别。法人是集体組,例如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社会团 体、合作社等。这些集体組織的财产,有的是属于国家全 民所有,有的是属于公民集体所有。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与公民 财产的所有权,在行使权利、負担义务上有很大的区别。尽管 法人有撤銷解散的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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