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典】法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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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室 1957年北京目录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权利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第三章权利客体(财产)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五章 诉时效 物权 第一章 所有权.第二章 建筑权 13 第三章 财产抵押 债权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由合同所产生的债 第三章 买卖 第四章 交换 第五章 财产租赁第六章 住宅租赁第七章 承.蒙古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952年5月27日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法令批准)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 第1条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民事权利都受法律的保障,且由本法典调整.第2条关于民事权利的新粉,应当依照程序解决。拒 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一切行为無效.第3条由国家公断处解决的财产判粉,由于使用土地、放牧 用地和割草用地及履用劳动力而产生的关系,以及家庭关系,都由 专門法典和专門决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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