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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注释(续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 一九八二年北京
《未之刑法志》分为刑法一、刑法二、刑法三,即律令、治、刑政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律令的注释 已于一九七九年出版,本书为第二、三部分,即治 和刑政部分的注释.编者原名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现改 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次改元的年号。蜀,后蜀,“五代”时“十国”之一.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宋发兵伐蜀。乾德三年,蜀国 主孟昶(chang,)降宋,后蜀被灭.阙(que,确)一一古代宫殿祠庙和陵墓前 的高建筑物,通常左、右各一,建成高台,台上起楼 观。以两阙之间有空缺,故名阙,或双阙。代称宫门.这里泛指京都.营救一一设法援救.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默货厉民,故尤严 贪墨之罪。开宝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 余,受赃七十余万,帝以岭表初平,欲惩培克之 吏,特诏弃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