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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注释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编 一九七九年北京
前 言 为了便于较全面地了解宋代法制概况,补宋史刑 法志之不足,写了这个前言。取村完全是现有的历史 文献,且大多属于“正史”,未附资料出处,以明语,有所本。但官修史书和地主阶级文人著述,未尽可 靠。如本文提到的宋代司法组织制度严密,处理案件 的审慎,政重视等等,其实际情况和实施程度 如何,有待进一步的考证和研究,这里只试图作资料 性的补充介绍,仅供参考.宋史和辽史、金史在元代同时纂修。纂修三史总 裁,以右丞相脱脱为首,其余为铁睦尔达世、贺惟一 等九人。各史分设专职纂修人员,宋史为危素等二十 三人。
宋初政治措施的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刑政 方面基本上沿用《后周刑统》,且远溯唐代。凡有利 于集权中央的前代格敷,都在参用之列,继则直 接编入自己的刑统。如现存的《宋刑统》中,便有不 少法条附载唐开元、唐开成、周显德等补充正律的格 款.宋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政权日趋稳 定,乡贡明法张自牧提出旧刑统(指《后周刑统》)不 适用的建议,工部尚书窦仪也建议别定刑统.朝廷乃决定更定刑统,命窦仪主持这项工作,由苏 晓、奚屿、张希逊等参加修订。建隆四年告成,计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二百十三门,连目录三十一 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