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法典】法律.pdf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具会办公室部 1956年北京
目錄 总则 第一章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國刑事立法的任务 第二章 犯 罪第三章 刑、医性質和医療教育性質的方法 第四章 判刑程序第五章 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和执行判决的时效 第六章 刑事法律的效力范菌.分则 I7 第一章 反國家罪第二章 侵犯國家财和公共财的犯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經济体系的犯罪 第一節 工業方面的犯罪第二飾 对外贸易方面的犯罪第三節 國内商业方面的犯罪第四節 金融方面的犯罪第五饰 捐税方面的犯罪 第六節 运輸方面的犯罪 第七飾 土地关系方面的犯罪
总 第一章阿尔巴尼亞人民共和國 刑事立法的任务 第一条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國刑事立法的任务,是保衛工人和劳动 民的人民民主國家和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免受危害社会行为的侵 犯,对于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適用本法典所规定的刑.第二章犯罪 第二条犯罪概念 有罪过地实施的和为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 或者不作为),都是犯罪.一切反对人民民主國家、侵犯國家财旅和公共财、侵犯公民 人身和权利或者破坏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 为.某一行为,形式上虽然也为刑事法律所规定,但是因为题著輕 微并且缺乏损害結果因而没有危害社会的性質,不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