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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龚祥瑞罗豪才吴英著 1980年11月
一1一 第一章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 一一大陆法系与英美 英国、美国、法国、西德、日本等国,号称发达的资本 主义国家:同属于所谓西方世界。而就其法律体系来说,也 属于同一类型一资本主义国家类型,即各该国的资产阶级 用来维护其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的精巧工具。因此,西方国 家的法律体系,就其本质与目的而言,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历史渊源,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风俗习惯、民族传统等 等的差异,西方各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也就呈现出各不相 同的特点。通常把某些在法律制度上有共同特点并有继承关 系的国家,称为“承受国”、“被承受国”,或称后者为“母法国”,前者为“子法国”(这里既包括直接搬用被承 受国法律,也
3一 《学说汇纂》,以及历代皇帝救令颁布的救法汇纂》(又 叫《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死后,东罗马统治者又增 编了查士丁尼大帝颁布的诏令《新救法》。这四部法典和法 律著作合称为《罗马法大全》,或称《查士丁尼法律大全》.这些古代的罗马法,旨在巩固皇帝的无限权力,严格保障奴隶 主的私有财产,它是古代法律中维护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 的代表作。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 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 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 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