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四册 -·中华书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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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类别
档案史料
卷次
第四册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中国官文书选辑第四册 - 中华书局.pdf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陈翰笙文迪陈泽宪彭家礼 中华书局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保护,不可欺侮等语。现在议定,是美 国人在中国,不得因美国人民异教,稍有欺侮凌虐,嗣后中国人在 美国,亦不得因中国人民异教,稍有屈抑苛待,以昭公允。至两国 人之坟墓,均当一体郑重保护,不得伤毁.第五条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现在两国人民互相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两国人民自愿往来 居住之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是以两国许定条例,除彼此 自愿往来外,如有美国及中国人将中国人勉强带往美国,或运于别 国,若中国及美国人将美国人勉强带往中国,或运于别国,均照例 治罪。《各国立约始末记》于光绪六年续修条约第一款,有如下按语:谨按:此款即(六年六月十四总理衙门]奏稿所言,就华人之续 往承工者酌予限制是也。所允准者得限制不得凌虐,所限制在新 工不在旧工,词义甚分明,乃美人自此遂迭颁苛例,新工续至加以 拘囚,继以审问,种种苛待,变本加厉,所谓不得稍有凌虐遂成虚设 矣。(陆鼎元:《各国立约始末记》,卷八,第60页)《各国立约始末记》于光绪六年续修条约第二款,有如下按语:谨案:此款即[六年六月十四日总理衙门奏稿所言,若不予变 通,不但以后去之华工累及在彼之华工,且恐以华工之故累及别项 等人,转失保护华民之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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