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研究】.pdf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种法定的判决形式。然而,在制度 实践中这一判决形式应有的制度功能和意义却总是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张扬,由于其在实践中的边缘化地位,导致了适用中的混乱和无序。本文的写作旨在为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塑造一种清晰的制度形象,揭示其存在的深刻法理基础和现实 文章首先以实证和经验的分析方法,展示了行政诉讼重作判决在我国制度中 的实践性格和规范表达,又通过比较法上考察发现了重作判决在比较法上的三种 存在形态,由此得出,我国重作判决所释放的制度功能在各国行政诉讼中有相近 的实践需求。
前言:作为判决类型的重作判决/1(一)关于“重作判决”的概念/1(二)问题的提出/2(三)研究方法和进路/4(四)研究旨趣和结构/5 一、问题的展开:对重作判决的初步认识/7(一)重作判决在中国的表达和实践/7(二)重作判决在比较法上的存在形态/12 二、重作判决的法理基础分析/18(一)两种理论基础再辨:判决,还是拘束力?/18(二)重作判决的法理基础/21 三、重作判决的法律特征/36(一)重作判决是一种给付判决/36(二)重作判决是对违法责任的判定/42(三)重作判决的内容具有有限性/49(四)重作判决的形式具有附随性/52(五)重作判决的作出具有职权性/58
两层次判决类型论的意义/40 重作判决在判决基本类型中的归属/40 一个新问题:为什么撤销判决是以法律关系为内容?/41(二)重作判决是对行政违法责任的判定/42 1.重作判决作为行政违法责任判决的基本特征/42 2.重作判决在行政判决法功能体系中的地位/44 判决何为:从判决对象谈起/44 行政行为控制中的两个维度:授权主义与法定主义/45 判决对行为的三项评价功能/46 重作判决在判决功能类型中地位图/48(三)重作判决的内容具有有限性/49 1.重作判决有限内容上的两个要素/49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