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争议的多样性与司法权的可为性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复合式建构】.pdf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口宪法争议的多样性与司法权的可为性 内容摘要 本文以宪法争议为研究起点,探讨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建构问题.文章首先从宪法关系入手,对宪法争议的性质、特点、类型等问题进行理论阐释,认为 宪法争议的实质是公权力主体之间及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之间就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 争议的标的及争议解决过程所体现的客观价值取向等方面:根据宪法关系的内容不同,宪法 争议可以分为两类,即权限争议与权力-权利争议.接着,文章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各种类型宪法争议的客观存在状况,指出由于缺乏一 套系统完整的争议解决机制,宪法争议存在及解决状况表现出很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尤其 是暴露出司法权在此过程中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口宪法争议的多样性与司法权的可为性 引言:“假案件”引出的真问题 一、宪法争议的理论解析(一)宪法争议的实质1.破:对现行若干观点的质疑 2.立:宪法争议的认定标准(二)宪法争议的特征1.争议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权力主体 以区别于民事争议 2.争议的标的始终指向权力主体的行为 以区别于刑事争议 3.争议关注的是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一以区别于行政争议 4.争议具有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且争议解决途径具有补充性15(三)宪法争议的类型 1.权限争议.权力-权利争议3.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口宪法争议的多样性与司法权的可为性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针对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 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2001]法释25号《关 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批 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此批复作出了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 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