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SPV的破产隔离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为中心】.pdf

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一以SPV的破产隔离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为中心 AResearchonLegalIssuesofAssetSecuritizationinChina withFocusontheFunctionofBankruptcy-Remoteanda ChoiceofOrganizationFormsofSPV 胡小红 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杭州2003年5月
目录 引言.一、SPV的价值效 二、SPV实现“破产隔离”的法律问题(一)与SPV自身的破产风险隔离1、限制SPV的经营范围2、限制SPV的债务3、要求设置独立董事 、不得发生重组兼并 、遵守独立契约6、资产的担保权益(二)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资产转移与真实销售资产转移.真实销售相关的法律制度 2、实质性合并(三)与服务商的破产隔离.
产组合优势与市场信用的投资者组合优势为一体,实现了资源和风险的最优化配置,完成了 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彻底转化,从而使得即使是信用不大稳定的信用主体也能低 成本获得融资。由于金融管制的放松、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以及银行对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 的重视,资产证券化的热潮已经席卷世界各国。我国也不例外。但碍于现行法律制度,资 产证券化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都没能开启这一创新工具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巨大潜能。虽 然目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方兴未艾,但侧重点主要还在经济理论方面,笔者另辟径,将研究的目光转向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