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医疗保险权的保护】.pdf

改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层出不穷的局面。还讨论在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合同中,应如何保护作为第三人的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立新的劳动者申诉制度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医疗保险权 的有效途径。最后,分析讨论在监督机制、责任机制、争议解决纠纷机制方面应 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医疗保险权.第一部分劳动者医疗保险权的理论与现实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标志着我国开始进行统一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 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是国家医疗保险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医疗 保险制度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医疗保险人、医疗保险投保人、医疗保险 被投保人和医疗保险受益人之间,因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支付、基金管理和监督 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保险法对医疗保险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医疗保险关 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十分广泛,它主要包括政府、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医 疗服务提供者。由于相互之间,角色不同,对其中的某些主体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可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患者、公 民等。
(二)非经济权利 劳动者作为民事主体,在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基本 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等.劳动者应享有知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的情况,包 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有权参与涉及其医疗计划的 一切决定:有权知道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的身份和专业地位:有权 查阅、复制医疗记录: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劳动者应享有选择的权利。一方面,作为患者,有比较、鉴别、选择医疗服 务机构、就诊方式、检查项目、诊疗方案、药品,甚至医师护士的权利。另一方 面,作为医院和医师,应全面细致地介绍治疗方案,以供患者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