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的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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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的选择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模式的选择上存在着两种 针锋相对的观点,即“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两种观 点各自从不同的方面分别揭示了诉讼证明的某些规律,都有可取之 处,又都有些片面.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 律真实说”的理论贡献之一是倡导符合现代诉讼精神的证明理念.而“客观真实说”的可贵之处在于它在证明程度问题上坚持了辩证 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立场.而在刑事证明要求上兼采“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合理之处就能够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 实现证明理念的彻底变革。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的选择 引言 一、关于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的理论争论(一)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界说(二)简评古今中外的证明标准模式.10(三)我国法学界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的争论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三重涵义(一)语义分析的必要性(二)证明理念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三)证明程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6(四)证明要求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五)三重涵义的相互关系三、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符合现代诉讼精神(一)客观真实的证明理念存在的端(二)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的内涵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的选择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一孟德斯坞“刑法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法(droitjudiciaire)。原则上,只有通过诉讼并且 只有在经过诉讼之后,刑法才能得到适用”:“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实体规则 就得不到适用,犯罪也就不可能随之受到当处之刑罚。”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分别提出了犯罪的三个概念,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才是犯罪,法律没有规定的就 不是犯罪,这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只有经庭审确认的才是犯罪,没有经过庭 审确认的就不是犯罪,这是程序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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