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处理行为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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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重复处理行为研究 论文摘要 重复处理行为在我国是一个由于《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而进入人们视野的 新概念,是实务界给理论界提出的新问题。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它又是一个直 接关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而影响对相对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概念.本文首先从它的发源国德国的法律制度中探寻它产生的背景、目的,了解它 的本义是行政主体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法律状态予以确定,并不产生新的法 律效果的行为。接着,本文考察了重复处理一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固有用法,发现它在大部分情况下与德国法上重复处理行为的概念相距甚远,基本上是指那 些不顾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的拘束,不遵循“重复处理之禁止”原则的违法行硕士学位论文 重复处理行为研究 目 引 言一、“重复处理行为”源流考(一)“重复处理行为”概念在德国的产生(二)“重复处理行为”在我国的固有用法(三)“重复处理行为”概念引入我国的过程二、重复处理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重复处理行为的基础行为(二)重复处理行为的主体(三)重复处理行为的职权要件(四)重复处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要件(五)本文定义三、重复处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重复处理行为的表现形式(二)重复处理行为与第二次裁决硕士学位论文 重复处理行为研究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对于其他行政争议,只要未在排除事项之列,原则上均允许相 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符合逐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好保护相对人诉权的基本趋势,但要让其 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概括式中的表述应该显示充分的弹性,且宜宽 不宜窄。第二,否定列举的事项必须详尽、明确,应当是从长远看确实是不能或无需纳入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如果不详尽、不明确,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任意性因素,就可能导 致某些不应该排除的事项在实践中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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