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研究】.pdf

发展。理论界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研究比较零散,大都局限于其必要性、意义 和途径等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日本有学者指出:“环境法的最 终课题,是通过居民的参加,提供民主地选择环境价值的实现与其它的基本人权 的调和的法律结构,创造出能够把环境价值也考虑进来的谋求国民最大福利的社 会制度。”因此,深入研究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引导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具 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内涵和功能(一)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内涵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文件中,将环境管 理定义为:无论个人或个人的代表,凡是执行决定的人员,都对环境以负责的方 法从
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逐步实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国家进行环境决策时必须搜集大量的科技资料和信息,仅靠政府部门难以广 罗信息。信息不畅是“政府失灵”的重要原因。公众是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公 众参与环境管理可以广纳信息和集思广益。公众特别是那些专业人士的参与,对 于保证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另外,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环境资源的用与不用、如何使用涉及到广泛的利益冲突,决策权衡存在相当难度.国家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难以综观各种利益,公众作为直接的环境利益主体可以 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环境决策的效益 和公平,有利于整体环境利益的维护和提
性。每个公民都享有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良好的环境的权利。公众只有通过参与 环境资源管理,才能了解和掌握环境资源信息,监督环境资源的执法,捍卫自身 的环境资源权益。“公众的环境权益有日照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清洁 空气权、清洁水权等。但并非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拥有这么多的环境权益,只有通 过自身的参与才能更好的了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敌的发生,往往由于违法者的环境意识差,环境观念 淡薄所致。人们最初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是由于追求良好的生活环境或者是受污 染之害而引起的。这种关注是本能的、自发的。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法制观念 和环境道德观念的增强,对环境的关注逐渐变成主动的、自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