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制度构建研究】.pdf

国际融资实践中对浮动抵押也早有运用,出于现实的考虑,我国也应该对这项现 实中的担保方式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对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加 以研究与借鉴,进一步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是我们函待解决的一大问题.本文通过对浮动抵押制度特征、独特的社会功能和历史发展轨迹等的剖析,探究浮动抵押的制度内涵,对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系统的分析 论证:并循着浮动抵押的实施轨迹,寻求在保持浮动抵押独特的制度功能的前提 下,平衡浮动抵押制度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浮动抵押本身危险性的机制,并 在此基础上勾勒出我国大陆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框架。
当事人无需采取什么解除措施。在抵押设定后流入企业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抵押的 标的,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浮动抵押的性质具有转化性。浮动抵押在特定事项发生时将转为固定抵 尽管浮动抵押所覆盖之财产在抵押期间可以浮动不居,但浮动抵押权的行使则应 有明确、固定的担保物。因此,一旦抵押人违约或破产,抵押权人即可对抵押人 接经营抵押项下的整个企业资产。此时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或某一类财产)均确 定地成为担保标的物,其无权再处分任何抵押财产.上述三方面的特征基本上揭示了浮动抵押制度的特有内涵,这些特征明显地 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抵押制度所其有的特征。
原则,这是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相区别的最主要标志。所谓标的特定性,是指抵 押权设定时,抵押标的必须已明确存在且其价值可以确定。正如前文所述,在德 国财团抵押法上,带有浮动性的商品,如半制成品、原材料:营业上的债权如应 收帐款:营业秘密权以及抵押权设定后流入企业的财产均不能列入财产的范围.相反,“浮动抵押的性质是流动的、可移动的,在它意图影响的财产上盘旋 着,直至发生某事件或者采取某些行动,届时债务负担就确定下来依附于它范围 内的财产上”。“浮动抵押设定时,其标的物并不确定,标的物的浮动性是浮动抵 押的最本质特征,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设押财产拥有自由处分权,浮动抵 押标的的形态经常变化。 